最近正在接触一个农民工在原雇主索要社会保险补偿款的案子,就利用这个周末阅读一些有关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从百度文档里面下载了国务院牵头的调研小组在2005年写成的一份《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报告》。里面谈到了农民工保险体系与城镇居民保险体系衔接的问题,也提到了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问题。

我的朋友,一个为农民工维权奔走的公益机构“打工之友”的朋友张志强对我说,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反而不利于劳动者的维权,因为改头换面后的一些用人单位会不承认法律实施之前是同一个单位的用工行为,导致之前的劳动权益讨不回来。本案就是这样子,在一个单位工作到60岁,可以说是工作了一辈子,但是劳动合同法之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只有2-3年而已,告到法院,又以已经过了申诉时效被驳回了。我想,每一个新法出台或者法律修订的影响都会是有利有弊的,而且中国人有极强的“钻空子”“合理规避”的本领,法律就是对于不同利益的调整,在法律出台之后,每个利益相关方都会从本方面的利益出台去解读法律,然后研究出一大堆的攻略。中国立法界对于影响重大的,关于弱势人群维权的问题,出台司法解释的速度又是非常慢的。

我最想说的是农民工子女上学的问题,2005年的时候我曾经在公益机构做过一个打工子弟学校健康促进项目。比起那个时候,农民工子女目前的上学难问题有所改善,至少在政策的壁垒已经被打破,农民工子女可以平等地进入公立小学就学,公立小学不得拒收。但是现实中,还是在诸多社会因素影响下,农民工子女进入公立学校依然存在着障碍,比如由于城市发展速度太快,城市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具有滞后性,公立学校一般是在城八区,而农民工聚居地往往在城乡结合部,在远离城区的地方,小学生如果进入公立学校,上下学会不是很安全。另外,张志强告诉我,即使是原来北京郊区的一些小学,比如某某庄小学,也不愿意接受农民工子女,本地孩子的家长会要求将农民工子弟单位开班,而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和农民工子女在一个班,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受到农民工子女的不良影响,因为他们认为农民工来自的家庭素质可能相对低一些。这些都是很现实的问题。

因此,还是有很多也是外来务工人员开办的或合法或非法的打工子弟学校存在的。报告上说: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6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了“两为主”的原则要求:即以流入地政府为主,负责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工作;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我对于这个“两为主”中的“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有一些自己的看法。我认为,对于一个学校而言,最重要的是师资力量以及管理水平两个方面。公办中小学较之打工子弟学校的优势也是在这两个方面。鉴于打工子弟学校的客观存在,而且具有学费低、距离打工者住处较近、不存在歧视等优势,被打工者所接受,我建议应当以两种学校“互助、合作”为原则。“互助”希望在教育主管部门的协调下让两种学校结对,让公立学校指导打工子弟学校的人员招聘、师资培训、管理制度完善等;此外,还可以举办研讨会,以及给予打工子弟学校培训补贴,将他们纳入到北京教育系统内部的进修计划中。而“合作”我则建议,一些相对正规的打工子弟学校可以尝试发展成为公立学校的分校,这一想法主要是受北京城区内部有实力的学校都在不断扩张,兼并其他原来不太好的学校,广设分校的启发。当然,变成分校的过程是一个分配重新利益、管理结构调整的过程,需要双方好好谈判,双方达成合意的基础上才可行。打工子弟学校和公立学校之间的壁垒还是存在的,两者之间还缺乏一种对话机制,在此,政府应当在其中可以发挥政策指引或政策保障的作用,做个好的中间人,比如办个洽谈会,或许已经办过了呢!

读书笔记:

离乡不离土、离乡又离土、亦工亦农、亦城亦乡、候鸟式

城乡分割二元体系

自发性外出

输出一人,脱贫一户;输出百户,脱贫一村

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等。一旦发现劳动者工资扣除加班工资后低于最低工资的,要责令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目前,中国城镇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4项,其中社会保险、社会救济是核心制度。社会保险又分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5个项目,社会救济的主体制度形式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现行各地城镇社会保险的费率普遍很高(用人单位大致为35%,个人大致为10%)。如果需要直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企业和农民工个人普遍感到负担太重。而一些地方要求农民工必须一块参加几项保险的做法,更加大了参保难度。二是社会保险关系无法转移,农民工参保后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主要是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不适合流动性大的农民工,导致其流动时反复参保、退保,直接损害了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障的对等权益。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尽管可以享受部分医疗费用报销,但因难以承受自付比例部分,患大病时被迫回乡治疗,往往无法享受到相应的待遇。由于上述问题,企业和农民工个人都对参保缺乏积极性。